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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被继承?


信息编号:21902 查看次数:2517
发布时间:2012/12/24 12:00:1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24 12:00:12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案件主旨】

    继承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现在继承的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备受公民的关注。哪些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哪些不是继承的范围。通过此案件对继承的财产的范围进行介绍。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李某诉称:其女儿张小某在2011年11月14日的一场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肇事司机徐某支付了死亡赔偿金285000元。该款由其女婿王某全部领取,分文未付给两原告。故诉请判令王某返还其144246.50元[(285000元-17507元-21000元)÷4人×2人+2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王某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其领取285000元赔偿款属实,但两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无法律依据。其系受害人合法丈夫,受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死亡,两原告的部分抚养费可以从该赔偿金中分割。其余部分应当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由其分割一半,余额再按照亲属密切程度合理分割。
      案件事实:2011年11月14日13时30徐某造成的交通事故,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张小某无责任。
       2011年11月28日,徐某与死者张肖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徐某支付给张肖某亲属损害赔偿费用285000元,其中张小某父亲张某、母亲李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1000元。民事赔偿协议签订后,张小某的丈夫王某领取了赔偿款285000元。
       法院另查明:死者张正茹的父亲张某、母亲李某均系安徽省来安县张山乡庞河村村民,农业户口。王某与张小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小某,现已成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285000元赔偿款是否作为遗产来分割;二、被告王某如何承担返还责任。

    律师评析】

       对于争议焦点一,285000元赔偿款不应按遗产来分割。理由是:本案 285000元死亡补偿金在赔偿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应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由于该赔偿款是对赔偿权利人一种经济补偿,因此该赔偿款不能视为死者生前的遗产予以继承,而应按合法公平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进行分割,即由张某、李某、王某、王小某四人平均分割。因此,本案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而是赔偿权利人王某不当占有其他赔偿权利人应得到的份额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是所争执的285000元赔偿款的分配问题,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故法院对王某要求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由其分割一半,余额按照亲属密切程度合理分割的辩解不予采信。
       对于争议焦点二,王某陈述丧葬费花费3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张金良、李元华庭审中认可丧葬费17507元不低于上述标准,本院予以确认。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双方均认可为2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张小某死亡后共获得死亡赔偿费285000元,该赔偿费中应首先扣除张小某丧葬费以及两原告的生活费,剩余的再予以公平分割。张正茹死亡时获得的赔偿金的剩余部分分配人为张某、李某、王某、王小某四人,以每人应分得四分之一为宜,故张某、李某应获返还部分为144246.50元[(285000元-17507元-21000元)÷4人×2人+21000元]。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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