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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信息编号:21800 查看次数:661
发布时间:2012/12/17 16:06:11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7 16:06: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离婚房屋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是该房产是否应该被分割,也就是确定该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只要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夫妻两人的,该房产就是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房屋都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有:
      1、夫妻双方约定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
      2、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4、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确定了房屋属于应该分割的财产后,分割房屋的重点就在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房屋价值的评估。
      1、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价值的评估先由双方协议确定;
      2、无法达成协议的,如果双方均主张所有权,经双方同意,可以竞价取得;
      3、只有一方主张所有权,由评估机构对房价做出评估,取得所有权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款;
      4、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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