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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人一方的财产如何划分?信息编号:21782 查看次数:816 发布时间:2012/12/14 11:41:0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4 11:41: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一般来说伤亡保险、医疗补助等是属于军人一方个人所有的;但是复员费等是根据夫妻的结婚年限来分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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