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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提出离婚民政局受理吗?信息编号:21765 查看次数:673 发布时间:2012/12/14 10:57:5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4 10:57: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离婚的话,双方当事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不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所以民政局不会受理的。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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