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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认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


信息编号:21753 查看次数:633
发布时间:2012/12/13 14:49:3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3 14:49: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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