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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信息编号:21721 查看次数:692
发布时间:2012/12/13 13:56:2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3 13:56: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婚前已有的那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则认为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在离婚时,公积金这一部分的财产是按照婚前的公积金所得按照个人婚前财产处分,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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