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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创办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怎么分?


信息编号:21699 查看次数:937
发布时间:2012/12/13 12:46:5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3 12:46: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婚后以一方名义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不能举证是使用一方的婚前财产出资的,那么就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以协商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首先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该独资企业经营权,而刚好一方不想要经营权的。那么双方可以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经营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如果双方都想要该独资企业的经营权,那么就用双方竞价的方式决定谁取得经营权,然后由取得经营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如果双方都不想要该独资企业经营权的,那么可以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变更转让或解散清算,然后再分割所得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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