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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怎么分股权?


信息编号:21698 查看次数:741
发布时间:2012/12/13 12:45:3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3 12:45: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婚后以一方名义创办的公司,如果不能举证是使用一方的婚前财产出资的,那么就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也是可以分的一定的股权的。但是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方面不但需要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之后还需要告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由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份转让,另一方才能拿到股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该夫妻间股份转让的,那么股东有权对要转让的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股东对要转让的股份收购之后,夫妻就可以就收购股份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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