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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婚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信息编号:21661 查看次数:616
发布时间:2012/12/11 14:18:00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1 14:18: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话依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是有相关的条款规定房屋在夫妻婚姻存续八年之后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1980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现在我国使用的是2001年制定修改的《婚姻法》其中对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与1980年的有所不同。所以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又规定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所以现在以婚姻存续八年以上要求将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不因新司法解释的印发而丧失法律效力,只是原有的司法解释如果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时,原有的司法解释作废,但其他与新的司法解释不矛盾的规定依旧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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