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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没登记怎么离婚?


信息编号:21660 查看次数:662
发布时间:2012/12/11 14:17:1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1 14:17: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结婚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现在想要离婚的,具体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没有去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那么双方现在要离婚的话可以协议离婚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没有去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那么双方现在想要离婚的话首先可以考虑双方协商分开不需要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但是这样的话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往往会有很大的歧义,弱势一方的权益难以保障。如果想要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话最好去民政局先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时效将从夫妻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之日开始算起。补办完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如果双方没有补办结婚登记而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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