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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后取得的复员费离婚时怎么分割?信息编号:21659 查看次数:1298 发布时间:2012/12/11 14:16:3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1 14:16: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复员费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首先要看这笔复员费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这笔复员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结婚年限来判断。 如果结婚时间不满十年的,那么复员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复员费也还是视为个人财产。 如果结婚时间满十年以上的,那么复员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复员费就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但不是说军人所有的复员费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将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与复员费年平均值相乘所得的数额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生育部分还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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