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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婚姻后财产如何分割?


信息编号:21653 查看次数:731
发布时间:2012/12/11 14:11:3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1 14:11: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在婚姻被撤销之后,该婚姻关系认定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婚姻被撤销之后,那么该段婚姻就是无效婚姻,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适用共同共有财产来处理。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那么就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回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财产分割时有歧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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