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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未提探望权怎么办?


信息编号:21647 查看次数:1044
发布时间:2012/12/11 14:07:3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1 14:07: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起诉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出现歧义时,人民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来判断由哪一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而作为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对子女也同样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也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不管离婚判决书上是否有规定涉及探望权的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拥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如果在离婚判决书没有提及子女探望问题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探视子女时被拒绝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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