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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予对方适当帮助的形式有哪些?


信息编号:21643 查看次数:757
发布时间:2012/12/11 14:04:0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1 14:04: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离婚时,在一方生活有困难时,可以要对方给予适当帮助。当然,生活困难一方主张适当帮助的条件是对方的确有提供适当帮助的能力。
      一般在离婚的时候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主要有以下方式:
      1、在婚姻关系结束时除去财产分割之外,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以金钱或财务的帮助,对其进行资助。
      2、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时,另一方需要提供房屋的暂时居住权或者长期居住权。
      3、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出去财产分割之外,给予生活困难一方一定比例的房屋所有权。
      而对于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的具体界定,可以参照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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