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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否追诉损害赔偿?


信息编号:21631 查看次数:848
发布时间:2012/12/11 13:54:35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1 13:54: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离婚后能否再追诉损害赔偿需要看无过错方是否是离婚诉讼的原告。如果离婚诉讼是无过错方提起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同时提出;如果离婚诉讼时过错方提起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话在离婚诉讼时没有提起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一年之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当然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只要无过错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也可以在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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