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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借款需还吗?信息编号:21630 查看次数:528 发布时间:2012/12/11 13:53:4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1 13:53: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相互借贷行为,只要有欠条为证的,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约定,夫妻债权债务关系即成立。 夫妻之间关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的规定,都遵从着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双方有协议则遵从协议。但需要强调的是,协议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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