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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一方再婚合法?


信息编号:21623 查看次数:598
发布时间:2012/12/10 14:04:0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4:04: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享有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离婚协议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因此,离婚协议中以财产条件限制一方婚姻自由的条款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七十五条也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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