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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信息编号:21621 查看次数:528
发布时间:2012/12/10 14:02:3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4:02: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就一般的赠与合同而言,在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到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约定则不然,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即使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与行为也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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