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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信息编号:21614 查看次数:597
发布时间:2012/12/10 13:55:01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3:55: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并非取决于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还是以双方共同名义借款,而关键是看借款的用途在于什么。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此外,如果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同时债权人知道夫妻有此约定的,债务属一方个人债务;若债权人不知情,则仍享有对夫妻二人的债务追索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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