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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执行?


信息编号:21613 查看次数:581
发布时间:2012/12/10 13:54:1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3:54:1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在我国,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而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所以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故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也无权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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