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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又请求变更,法院受理吗?


信息编号:21612 查看次数:644
发布时间:2012/12/10 13:53:3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3:53: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自愿所签署的,解决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对双方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签订后便不得随意更改。若离婚协议书已开始生效,而一方当事人又就协议内容提出异议要求变更的,只要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但法院受理并不代表一定会支持请求,在受理请求后,法院一般会审查该协议的订立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是否违反现有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协议存在以上问题,则法院将支持诉讼人的请求,依法变更协议;否则,当事人请求变更的诉讼会被驳回,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照协议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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