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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


信息编号:21604 查看次数:698
发布时间:2012/12/10 13:46:48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3:46: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有些情况,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此时,双方当事人还需诉讼离婚。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4、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5、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6、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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