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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对方婚外情证据能否要求赔偿?信息编号:21603 查看次数:684 发布时间:2012/12/10 13:43:1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3:43: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首先,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赔偿的,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得提出损害赔偿的;其次,只有因对方有法律规定的相关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婚外情证据并不足以满足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因此,夫妻一方不能仅以抓住对方婚外情证据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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