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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婚时可否转让一半出资给配偶?


信息编号:21602 查看次数:673
发布时间:2012/12/10 13:42:2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3:42: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婚姻法》规定,股东同意将出资转让部分给配偶,如果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话,应视为股东同意其夫妻间的出资转让,那么股东配偶可以称为该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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