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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钱买房,离婚放弃房产须还钱吗?


信息编号:21598 查看次数:534
发布时间:2012/12/10 13:39:3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3:39: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由于住房属于典型的不动产,且不宜分割使用,故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会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处理房子的归属。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提出放弃房产,则取得房产的一方应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决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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