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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充办理婚姻登记该怎么办?


信息编号:21573 查看次数:603
发布时间:2012/12/10 12:57:1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2:57: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自愿是婚姻的前提条件。法律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这种自愿,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能代替。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而找人冒充对方进行登记,此行为是无效的。被冒充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如果被拒绝可以以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婚姻证。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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