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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婚姻离婚是否需办手续?


信息编号:21571 查看次数:911
发布时间:2012/12/10 12:53:1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2:53:1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五条的规定,法院会区别二种情况来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目前我国《婚姻法》不保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要接触同居关系只能就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请求法院判决,而不能请求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的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仅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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