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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


信息编号:21562 查看次数:1847
发布时间:2012/12/7 17:04:5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7 17: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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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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