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回收站 >> 过时范本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信息编号:22973 查看次数:2561 发布时间:2013/11/4 13:18:32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4 13:18:32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
详细描述: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风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提供《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揭示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存在的风险,请您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重要提示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制度规则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较大差别。在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挂牌公司提供股票公开转让服务,作为全新的市场,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请您务必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对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不同。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但对披露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 5、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股票公开转让服务,对投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情形外,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不得委托买卖其他挂牌公司的股票。 二、风险揭示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除股票投资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与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3、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除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外,投资者还需认真获取和研判其他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示股票公开转让的全部投资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我们诚挚地建议您,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特别声明: 以下内容由投资者本人抄写: 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内容,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愿意承担相关投资风险和损失。 以下内容由机构投资者开户代理人抄写: 本机构确认已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内容,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愿意承担相关投资风险和损失。 说明: 1、本风险揭示书内容的字号应当不小于小三号。 2、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条款为必备条款,主办券商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增加有关内容。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22/4/10 21:34:46 律师调入凯泰律师事务所流程 |
2022/4/3 23:00:26 需要律师见证的监事的声明和承诺 |
2022/4/3 22:58:12 需要律师见证的高管声明和承诺 |
2022/4/3 22:55:49 需要律师见证的董事声明和承诺 |
2022/4/3 22:5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