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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身损害赔偿费如何分割?


信息编号:21558 查看次数:1312
发布时间:2012/12/7 9:45:2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7 9:45: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最近,我们接到姓王的女士的咨询,王女士称其与张先生于05年结婚,06年张先生出车祸获赔30余万元赔偿,由张先生领取并交给王女士存入了王女士的银行卡里。王女士后来分别将此笔钱存入另外两张银行卡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张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提到该笔赔偿款应为其个人财产要求王女士予以返还。王女士则称该笔赔偿款是张先生交由自己的,并且也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中,已不存在,所以其要求返还的请求是不能成立的。一审法院判决王女士将该笔赔偿款返还给张先生,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那么,本案的涉及一个法理上的问题,在于该笔赔偿款的性质是否会因为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而发生了转变。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有着很明确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这条法律似乎规定的很明确,本案中的30多万确由张先生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理应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然而,2006年到2012年六年左右的时间,如果真系王女士所言,此笔钱已用于共同生活了,并且张先生最初将此笔钱交由王女士也是为了用于共同生活的,那么在离婚时要求张女士将此笔费用全部返还是否也显示公平了呢?离婚时该如何进行认定呢?
    nbsp; 首先,该笔赔偿款为张先生个人财产的认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是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然而,在离婚时张先生是否能要求王女士予以全部返还呢?本人认为不妥也不公平,因为在6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该笔费用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并用于共同生活了,张先生也是使用该笔赔偿款的受益人之一。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有这样几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而这其中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部分后续治疗费用已实际花费了,那么该笔费用要求王女士全部返还也是不公平的。再者,张先生对王女士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这笔款项也是明知的,要求返还于法无据。
       综上,我认为该案应该先剔除张先生因治疗所受伤害所用的费用,如果王女士能够证明或者说明该笔费用已经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不宜将其余费用认定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该将张先生的身体情况以及赔偿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照顾,在分财产的时候多分财产,而不是由王女士将30万返还张先生,因为婚姻是有着强烈人身属性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毕竟花费的受益人是双方,不能让一方完全承担其不利后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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