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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可否对财产分割反悔?


信息编号:21556 查看次数:1064
发布时间:2012/12/7 9:42:25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7 9:42: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另外应当提起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为除斥期间,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若反悔,必须在一年之内提出,超过期限即丧失诉权,到时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依法不予受理。至于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问题为实体问题,应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证据来认定离婚协议签订当时的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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