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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分割规则信息编号:21551 查看次数:1092 发布时间:2012/12/7 9:33:2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7 9:33:2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一)著作人格权归作者所有,不能分割
著作人格权是著作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为了保护体现在作品之中的作者的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具有专属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而变化,因此著作人身权只能归作者所有,作者的配偶不能享有,不存在分割的问题。 (二)按照财产权分割规则分割知识产权 双方都要求取得知识产权,竞价取得;一方要求取得知识产权,双方协商作价或评估作价;双方都不要求取得知识产权,依法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如果按照以上程序,无法分割该知识产权,或者双方当事人愿意共有知识产权的,法院应当裁决双方按份共有该项知识产权,裁决中应当确定双方的比例。就著作权而言,无论以何种规则非作者一方取得著作财产权,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人格权。 (三)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分割 由于著作财产权的行使是以发表权为前提的,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其他人享有著作权几乎没有意义。此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给予配偶方适当补偿为宜,如果协商不成,则只能选择共有的方式,但共有只是对财产权的共有,只有在作者发表其作品以后,才能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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