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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袖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信息编号:21537 查看次数:941 发布时间:2012/12/7 9:19:35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7 9:19: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46条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精神赔偿的金额,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只能依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过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可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据上述因素,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应该合理,提出得太高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太少了精神上得不到安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应在举证力度上下功夫,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提出的要求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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