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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对公房承租有争议如何处理?信息编号:21522 查看次数:687 发布时间:2012/12/7 9:10:5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7 9:10: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在处理公房承租问题时,必须要明确夫妻居住的公房是否属于双方都可承租,如果双方都可承租,则法院会按照照顾抚育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如果只是一方有权承租,但无承租权一方在住房方面的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调节或判决困难一方暂时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或者在有承租权一方具备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判决其给予对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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