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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一方起诉离婚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信息编号:21501 查看次数:661
发布时间:2012/12/5 11:35:5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5 11:35: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更多法律依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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