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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能否卖掉给子女的房产?


信息编号:21498 查看次数:656
发布时间:2012/12/5 11:33:5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5 11:33: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离婚后,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的,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利,除为孩子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的财产。对于法定监护人的违背行为,孩子可通过起诉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可参考如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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