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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补齐房款的房屋是共同财产吗?


信息编号:21496 查看次数:664
发布时间:2012/12/5 11:32:3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5 11:32: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婚后才付清房款并办理房产证,这说明该房屋并非是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应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该房屋时,应当考虑到在婚前应支付该房屋部分房款的一方,理应多分的该房屋的份额。
    具体可参考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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