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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可否与收养人子女结婚?


信息编号:21491 查看次数:696
发布时间:2012/12/5 10:35:0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5 10:35: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自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子女同属于收养人的子女,两者虽然有兄弟姐妹关系,但并没有血缘关系。因此,被收养人可以与收养人子女结婚。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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