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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能履约是否付违约金?


信息编号:21487 查看次数:595
发布时间:2012/12/5 10:29:31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5 10:29: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是合同的一种,是男女双方经过合意所产生的。因此,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能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时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同时,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双方如果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写明了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违约金的金额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司法程序中将面临由法院调整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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