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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亲属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信息编号:21485 查看次数:609
发布时间:2012/12/5 10:26:4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5 10:26:4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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