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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


信息编号:21483 查看次数:736
发布时间:2012/12/5 10:25:1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5 10:25:1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婚姻纠纷不属于可仲裁事项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申请仲裁。如果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仲裁法如下条款: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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