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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对丈夫嫖娼致离婚索要精神赔偿?


信息编号:21471 查看次数:701
发布时间:2012/12/4 10:30:4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4 10:30: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丈夫嫖娼妻子意欲离婚后索要精神损失的情况不属于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据此可知,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因此,丈夫嫖娼导致离婚并不符合需要赔偿精神损害的条件。但是,若俩人通过诉讼途径离婚,考虑一方存在嫖娼的过错,法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适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过错方。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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