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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起诉离婚,法官为何不支持我的离婚请求?信息编号:21446 查看次数:1063 发布时间:2012/11/30 12:31:45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30 12:31: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我现年28岁,l998年9月,我经人介绍认识男友吴某,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01年4月生育一女。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01年8月,我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获准。同年l2月,我和吴某协议离婚。因孩子太小,民政局又未受理。同年9月22日,吴某与我分居住至其父母家中,从此不相往来,夫妻关系非但未得到任何改善,反而更加紧张。2002年4月,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我再次起诉离婚,但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究其原因,主审法官说我不具备《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5种离婚的情形,所以判决不准离婚。请问,这位法官的做法对吗?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到底是什么?难道我非得和吴某分居满两年后才能被获准离婚吗?
律师解答: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列举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是认定夫妻感情不和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这些情形只是证明婚姻确已破裂的情形,而不是判断应不应该离婚的标准和条件。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对方有以上某种情形,就是有过错,发现有明显过错了,法院才能准予离婚。 其实法律早已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我国的法律采用的是无过错的破裂主义,它不具有道德评判的功能。因此,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应只审查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的事实是否存在,关键要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姻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对方是否存有非法同居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只是一个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只要你和吴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你是否具备《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法院都应该解除你们的夫妻关系。你所反映的主审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标准。你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要求改判离婚。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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