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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一方反对另一方仍想离婚怎么办?


信息编号:21438 查看次数:611
发布时间:2012/11/28 10:06:35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8 10:06: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外籍一方身处国外,且拒绝协议离婚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内一方可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如果外籍一方拒不回国参加诉讼,可以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若仍在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双方均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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