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婚姻家庭 |
夫妻一方可否擅自修改存折名字?信息编号:21427 查看次数:1158 发布时间:2012/11/28 9:48:1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8 9:48:1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部分共同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修改存折名字,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但如果该存折系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因为存折的名字写为夫妻中的一人或由夫妻中的一人变为另一人而改变该存款的所有权性质,所以擅自修改存折名字一方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参考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