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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能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有哪些?


信息编号:21413 查看次数:589
发布时间:2012/11/28 9:36:21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8 9:36: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几率高。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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