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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能否代替离婚登记?


信息编号:21410 查看次数:616
发布时间:2012/11/28 9:33:4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8 9:33:4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离婚协议公证不能代替离婚登记。有效的离婚证明只有两种:诉讼离婚的判决书和协议离婚登记发给的离婚证。而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所签定的民事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的生效是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前提的,因此其应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公证是不能代替离婚登记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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