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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属于谁?


信息编号:21349 查看次数:810
发布时间:2012/11/26 9:59:3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6 9:59: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分情况:如果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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