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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信息编号:21326 查看次数:595
发布时间:2012/11/23 15:19:45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3 15:19: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不可以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所以第三者没有赔偿的义务。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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