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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信息编号:21324 查看次数:695
发布时间:2012/11/23 15:18:2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3 15:18: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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